关于运输发票的抵扣问题

来源: 时间:2010-11-10 08:5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文第七条规定: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废止。

   责编:惠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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