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签定的相关合同、协议、发票
3、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4、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
5、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下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报送“综合服务”窗口。
2、“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后,符合规定的当场开具证明。
3、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需持下列有关资料,领取并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柜台领取),
3、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5、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8、办税人员会计上岗证
1.查验资料:查验出口商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3.通过以上审核,在系统中录入核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认定表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将有关资料归档。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2、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4、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
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二、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2、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一般程序申报企业认定通知书》;
3、原《出口退税登记证》;
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办理程序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型出口企业)
出口货物退运补税证明(外贸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已经申报退税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超过一年的退运,海关规定须按一般贸易进口处理。因此,一般不办理《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或《出口货物退运补税证明》。
退运货物报关进口一般有三种情形:(1)退运货物是作为“一般贸易性质”货物进口;(2)退运货物是交保证金退关修理复出口或是进料成品退换;(3)货物是真正意义上的退运。
上述(1)、(2)两种情形不需办理《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第(3)种情形则需办理《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或《出口货物退运补税证明》。因此企业相关人员对退运货物需根据实际进口方式判别、确认。
企业在申请办理《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或《出口货物退运补税证明》时,一定要在申请退运的数量、申请退运的报关单号码等仔细核对,并且注意,申请退运数量不能超过申报退税的数量,也不要去修改由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口企业退运进口时提单、发票、装箱单或退运协议等能证明退运品种、数量的单证;
2、原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复印件;
3、《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或《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补税证明)的报告》以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4、外贸企业原退税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5、外贸出口企业还需要提供主管征税机关盖章后的补税通知书回执。
二、办理程序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证明
根据国税发【2004】第064、113号等文件规定不能够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可在报关出口(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申请》(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经“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打印出纸质的《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明细表》,生产型企业还需打印《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申请》;
2、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或预录报关单及出口提单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或预录报关单及出口提单复印件均不能取得时, 可提供“电子口岸”中相应报关单查询界面截屏,但一定要确认该报关单的确切条数,以免漏办。
二、办理程序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新办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须知
一、如何办理退免税申报
在办理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后,如果有实际货物出口,需要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必须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后,连同相关退(免)税原始单证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申报方式有两种:1、自行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软件,按要求录入后申报;2、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录入申报。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到期日所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2、对因客观原因导致出口企业无法按期申报退(免)税的,企业可在规定申报期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国税发【2004】第64号)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单证备案制度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的单证(出口货物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运输单据等)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国税发〔2005〕第199号)
四、不得办理退税的7种情形
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存在有7中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退(免)税。(国税发『2006』第024号)
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内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合计表》(仅限分部门核算企业);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合计表》(仅限分部门核算企业);6、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7、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8、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9、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和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10、出口货物外销发票;11、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1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二)办理程序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等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2、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90天到期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持上述资料、电子数据,及需要提供的纸质资料,到相关国税机关退税岗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3、如资料齐全、数据正确,申报当场办理并取得《退税申报登记回执》。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
代理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内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后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6、出口商品专用发票;7、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8、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9、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二、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2、有关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3、如资料齐全、数据正确,申报当场办理并取得《退税申报登记回执》。